所謂「冤親」,泛指債主、冤欠,其形成之因緣,即是你所造作之事害其致死;易言之,即是人命債,當然此一人命債之業因,不論是有心或者無心,只要是造成人命債,即會形成冤親之因果報業。
所謂「業障」,是相對造作之過錯或罪惡,並沒有害人致死,但卻是廣泛之累積,猶如蛛網千頭萬緒,糾結盤錯,形成阻障之業力。
因果成熟討報之際,冤親絕大多數直接干擾受報之人心神與身體;而業障之報象,因其屬輕而廣泛,故多會干礙受報者之事業、運途,甚至婚姻緣機等等,乃緣於其特性如蛛網般覆罩干礙受報人,但其能量輕於冤親,故僅能討報於受報人之身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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